幼校索赔事件NO.7六岁女童在幼儿园被戳伤眼睛

2009-09-28 19:03:07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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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结果:

  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全赔

  海盐法院认为,小瑄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瑄上学期间,幼儿园对陆文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事故从侵权类型上区分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侵权纠纷。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学校过错的一般表现形式为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瑄与小娜年仅五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组织使用的铅笔等尖锐物品所带来的危险性,完全不能认识到,这就需要监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严格地看管和指导,而幼儿园的一个教师要照看全班学生,照顾的力度显然不够,故导致马迪娜的铅笔刺伤小瑄眼睛的事故发生。

  对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应对小瑄受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小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民事责任。

  小编点评:

  这完全是一单意外事故,家长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孩子的正当利益,安慰了孩子受伤的心灵。而幼儿园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希望所有无良的幼儿园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给孩子一个安宁的环境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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