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校索赔事件NO.4四岁幼童午睡后跷蹊死亡

2009-09-28 19:03:07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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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早上还活蹦乱跳的,咋个就死了嘛?儿子,你快醒醒吧,妈妈来看你了!”前天,一个年仅4岁半的幼童在幼儿园午睡后跷蹊死亡,家长悲痛欲绝之际,表示幼儿园未尽到职责,延误了抢救时间,决定查清死因后向幼儿园要个“说法”。

  4岁小乖乖姓邱,在德阳城区一家幼儿园读中班。其母杜女士悲伤地说,当天下午3点过,她接到儿子爸爸打来的电话,说儿子在医院不行了。当她赶到市人民医院时,儿子已经死了。幼儿园的老师告诉杜女士,下午两点半钟,他们去喊娃娃起床时,发现娃娃脸色发紫,人事不省,立即将儿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娃娃已经死亡。医生证实:当天下午2时45分,小孩送来时全身发紫,呼吸和心跳已停止。病历上注明“猝死”。

  杜女士认为,儿子只是早晨上学时有点感冒,流鼻涕,但不可能致人死亡。儿子死因不明,杜女士打电话报了警,旌阳警方随即展开调查,进行尸体解剖,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杜女士说,幼儿园午睡是两点起床,老师没有按规定叫娃娃起床,未尽到职责,延误了抢救时间。她表示待法医鉴定结论出来,将向幼儿园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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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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