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校索赔事件NO.2 三岁幼童坐进开水锅 成十级伤残

2009-09-28 19:03:07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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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图片来自CFP

  事件回放:

  中中父母回忆,去年平安夜,中中进入李女士开办的“童星幼儿园”上学。今年1月8日上午9点前后,因幼儿园老师看管不力,中中被开水烫伤。经司法鉴定,中中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中中的父母称,事发后,幼儿园将中中送到医院,但直到下午1点,幼儿园才通知家长。中中的父母到达医院后发现,幼儿园在办理住院登记时,将中中的名字错误地登记为“王可儿”。中中父母发现登记错误后,曾多次要求幼儿园和医院进行更改,但被拒绝。

  中中的父母表示,事发后,李女士虽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但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拒绝赔偿。故以中中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总计7.2万余元。

  索赔过程:

  李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了幼儿园的过错:“我们真诚地赔礼道歉,毕竟把人家孩子烫了。”同时,该代理人承认幼儿园并未办理手续,也承认在中中受伤的事情中,幼儿园监管不力。“老师将烧好水的大锅放在地上,这个时候,孩子意外坐在了里面!”对此,中中的父母并未表示异议。

  调解阶段,中中的父亲提出一次性赔偿6万元。李女士的代理人表示需回去后商量决定。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小编视点:悲剧的背后

  很明显,又是一宗幼儿园不负责任事件。这宗悲剧反应了当今幼儿园存在的不少问题:

  首先是老师的极度不负责任。试想一下,如果老师很负责地看好小朋友照顾好小朋友,三岁幼童会弄成这样吗?一个如此没有责任心的人怎么能期待他是一个好老师呢?

  其次,为什么如此不负责任地老师都能任教呢?这就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国家并没有严格要求幼儿园的办学资格也没有严格要求幼师的上岗标准!如果国家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类事件什么时候能杜绝,什么时候是个尽头?

  敲响警钟:保护孩子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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